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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規章 Rules
模里西斯同鄉會組織章程
(20-03-2024)
為了使會務之執行能基於民主、平等、和互惠合作之精神,特定此章程為依據。
第一章:名稱
(一)本會定名為模里西斯台灣同鄉會,英文為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Mauritius 。(以下簡稱『本會』)
(二)本會以促進同鄉間的情誼、互助和合作及關懷台灣社會,宣揚台灣文化,促進台模文化交流為宗旨。
(三)會址設於會長所在地
第二章:會員資格
(一)凡年滿18歲,居住在模里西斯,品行良好,認同本會宗旨並繳交會費的台灣同鄉。
(二)本會所稱之『台灣同鄉』係以在臺灣一起生活之經驗及衍生之聯繫為基礎。不論省籍。凡在台出生、居住或在台求學、就業、依親之中華民國之同胞或上述的後代與其配偶,均視為同鄉。
第三章:組織架構及其推舉方式
(一)本會設立執委會,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、總務、財務委員、文康委員及監察委員共同組成,共同協商決策。
(二)會長和副會長由全體會員(出席2/3即可)於年會投票選舉產生。基本會員投票規則是每人一票。當選者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會長和副會長的產生方式包括但不限於:無記名投票、舉手表決、通過掌聲等方式。
(三)各委員(秘書、財務委員、文康委員、監察委員)由會長和副會長商議後自行推舉產生,委員任期兩年,得連任一次。會長和副會長在推舉委員時,須充分考慮候選人的能力和意願,並保證推舉的公正和透明。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同時擔任本會的其他委員職務,唯財務委員不得由會長、副會長或其他委員兼任。
(四)執委會之任期從每年的三月一日開始到隔年二月最後一日終止。執委會在任期內負責管理本會的日常事務,直至新一屆執委會產生為止。
(五)顧問: 執委會得邀請一位至兩位前會長擔任顧問。此任命一次兩年,連邀得連任。會長可視需要邀請顧問加入執委會商討重要議題。
第五章:年會費
(一)每人每年300盧比。
(二)會費必須在三月三十日前繳清,否則失去該年度會員資格
(三)四月一日後新加入的基本會員,其年會費由理事會酌情決定。
第六章:會員福利
(一)第一手得知並參與同鄉會所舉辦之各類型活動
(二)享有參加同鄉會活動優惠
第六章:集會
(一)本會每年至少召集會員大會三次:農曆新年、端午節、中秋節。
(二)會長、副會長之改選於農曆新年集會進行。
(三)集會時間、地點由執委會決定,於舉行前三十天公告周知。
第五章:經費來源
(一)會員繳交之年費、自由樂捐及各界捐款。
(二)經費之使用:本會會費僅可用於支應本會的各項活動和事務,包括但不限於組織活動、購買物資、支付活動場地費用或交通費等。會費不得用於少數會員(低於1/2)之聚餐或對外應酬飯局之消費。
第六章:章程修改
本會會章之修改須經執委會半數委員以上連署,並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得修改之。